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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不得持保险双牌照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2008/4/7 17:32:54     
外资不得投资同类险企 “在寿险牌照一张难求的情况,个别外资公司却持有”双牌照“,可能会带来行业不公平”,中央财经大学系主任郝演苏表示。 
     合资险企“双牌照”解决进程或将加快。昨日(6日),中国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简称“新《办法》”)进行二度社会征求意见。新《办法》中规定,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但办法只针对外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不超过25%的保险公司,对于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双牌照”现象未作说明,荷兰ING、加拿大宏利金融、美国都市人寿保险在中国均有两家合资寿险公司。  

     外资不得投资同类险企 “在寿险牌照一张难求的情况,个别外资公司却持有”双牌照“,可能会带来行业不公平”,中央财经大学系主任郝演苏表示。  

     据悉,中国市场上的双牌照多是由于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东的并购行为引起。据了解,荷兰ING、加拿大宏利金融与美国大都会人寿数年前分别并购美国安泰保险、美国恒康保险以及旅行者保险,也因此收编了被收购者在华的合资寿险公司。但由于外资公司与中方合作伙伴均签署了“排他性协议”,因此过去近两年中,三家外资股东均已就处理“双牌照”一事进行运作。目前荷兰ING拥有的太平洋安泰、首创安泰分江而治,处于互不干涉、相对稳定的状态;美国大都会拥有的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则倾向合并,而加拿大宏利金融则可能转让恒康天安牌照,保留中宏人寿。  

     郝演苏表示,在《办法》最终确认实施后,监管部门将可能对现有“双牌照”的解决时间和方式作出进一步特别规定。据悉,保监会日前还发布公告,新批三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京沪设立代表处,在京设立代表处的为德国欧洲旅行保险公司和南韩兴国生命保险株式会社,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则在沪设立代表处。  

     投资者可随时退出  

     此外,与去年8月的第一份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办法》在“投资入股”章节中还删除了“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两项。专家认为,新《办法》的修改将有利于减少投资人对保险业经营不了解而做出投资决定后无法退出的情况,长期而言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  

     郝演苏表示,目前希望投资保险业的各类资本很多,但由于对保险行业管理运营方式和盈利方式不了解,不少资本均属于试探性投资。如果强制其必须持有保险企业3年或以上,则很容易酿成投资人与职业经理人意见不统一,从而影响董事会战略决策,做出大量短期行为的情况。至于随时退出的机制是否可能酿成投资人追求短期财务回报,或谋求短期金融牌照的另一种“短视”行为,郝演苏认为,保险企业的运作方式决定了3年内很难有高额财务回报,因此这也对职业经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了解,《管理办法》重申了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的门槛。该办法亦再次强调,全部外资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总股本不得超过25%;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包括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总股本的20%.  (董珺)
责任编辑:陈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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