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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再融资管理办法应该如何修改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时间:2008/4/1 10:55:41     
 
    《再融资管理办法》应尽快修改,这是目前市场几乎一致的声音。这一动议若被采纳,归纳许多有识之士的意见及自己的思考,笔者认为,《再融资管理办法》的修改应注意八个方面: 

    改革再融资的决策机制。在一股独大的制度缺陷面前,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仅靠上市公司自律是不够的,必须从法规和制度上加以限制。因此,再融资方案须被融资对象通过才算数,需要经流通股股东的75%通过,以确保中小股东拥有足够的话语权。 

    再融资规模应受限制,不能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如果一个人只有100万净资产却要向银行贷款几十个亿,就违反了起码的金融规律。而且实践证明,目前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并不具备运做好巨额资金的能力,巨额再融资往往无法用好,难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 

    再融资的信息公布必须透明、规范。规模巨大的再融资,不能具体项目不定,回报预期不明。每一个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保证资本市场公正、公平的底线。如果怕公布信息影响收购,公司就应自己解决资金,而不应期望既不公布准确信息又要融来巨资。 

    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划应写入年报。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未来一年公司融资需求,以稳定投资者预期,避免公司股价受传闻影响产生不必要的波动;同时,应要求上市公司将盈利不低于40%的部分作为分红,回报给投资者。 

    融资决策者必须按一定的融资百分比出资。为保障大股东进行负责任的再融资,必须规定融资者按一定的融资百分比出资。 

    再融资应以债权融资为主。债权融资到一定期限是要还本付息的。我国的资本市场过度偏好股权市场,而股权融资是不需要还本付息的。建议我国再融资应以债权融资为主,以确保融资回报率不是负利率,且略高于银行利息。 

    改革再融资监督机制。对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行为,《管理办法》应详细规定严惩条款,并要求对再融资前后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此外,还应为防止机构或个人恶意散布"再融资"谣言打压股价以买低套利规定相应条款。 

    再融资应慎重决择并有充分理由。像"扩充子公司资本金""补充资本准备金"之类没有充分依据和道理的巨额再融资,应规定不允许公布。 

    总之,规范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明确规定再融资的必要条件,制止恶性融资圈钱,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必备条件。(丛亚平)
责任编辑:洪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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