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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内战”危机:暴露仲裁机构行政化弊端
来源:财新网-新世纪       时间:2012/8/13 14:11:3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8月1日发布公告称,即日起,中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贸仲上海)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贸仲华南)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8月1日发布公告称,即日起,中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贸仲上海)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贸仲华南)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


  三日后,两分会联合声明,称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均为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非任何其他机构的“授权”,贸仲委的“管理公告”并无约束力。


  至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内战”全面公开并升级。在涉外仲裁领域处于长期垄断地位的贸仲委,也遭遇了继2006年腐败案后的最大危机。这场危机亦暴露出中国仲裁机构的行政化弊病,仲裁民间化的道路,前行依然艰难。


  “独立”风波


  这场贸仲“内战”于2012年5月1日正式公开,当时仅限于贸仲委与贸仲上海之间,即贸仲上海“独立”风波。随后,贸仲华南加入战团。冲突焦点,则是贸仲委2012年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对两分会受理仲裁的权力进行上收。


  据知情人士透露,贸仲委与两分会间的冲突,2009年即已开始酝酿。其时,贸仲委尝试对其《仲裁规则》和章程进行修改,要求两分会归其统一管理,矛盾由此产生,但冲突并未浮出水面。


  4月24日,贸仲委发布2012版《仲裁规则》,先后于其官网和《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公示。依据该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而此前十余年,贸仲委及其分会提供的“示范仲裁条款”,一向建议当事人在制作合同仲裁条款时注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根据惯例,当事人按此条款可以选择在贸仲委、贸仲华南或贸仲上海申请仲裁,以申请人首先作出的选择为准。但根据新的规则,类似的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将统一由贸仲委进行受理。由于类似条款在实践中的运用极其广泛,势必导致两分会就此丧失大量案源。


  2012版《仲裁规则》还规定,“裁决书应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对此前三地各自盖章的情况,进行了实质性变动。两分会认为,这对他们的独立性构成严重损害,无法接受。


  4月30日,贸仲上海发布公告,称贸仲上海于1987年4月25日经上海市政府批准,是独立的民间仲裁机构,独立行使仲裁权,并公布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与贸仲委分庭抗礼。


  随后,贸仲委和贸仲上海分别于5月1日和2日再次发布公告,就彼此的行为和观点进行辩驳。近十年来,贸仲委及两分会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都达到了四五百件,在国际仲裁机构中名列前三,加上仲裁领域的案件多为复杂商业纠纷,涉案金额通常较高。上述事件,随即引发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关注。


  上海外贸界的一位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风波之后,贸仲委曾派工作组到达贸仲上海,要求其交出公章、文件等,尝试“接管”,经过一段时间僵持后离开。对此说法,贸仲委及贸仲上海都未予以确认。


  不过当时业内人士分析,这场“独立风波”不仅限于上海,贸仲华南也在观战。果然,6月1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揭牌——与贸仲华南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贸仲华南的态度已非常明显。


  8月1日,贸仲委再次公告,称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作为其派出机构,拒不执行2012年《仲裁规则》,中止其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授权。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上海或贸仲华南仲裁的,自2012年8月1日起应向贸仲委申请仲裁,由贸仲委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并公布了该委秘书局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为上述有关案件提供服务的咨询和联络方式。


  8月4日,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联合声明对抗,称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均为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非任何其他机构的“授权”,贸仲委的“管理公告”并无约束力。至此,“贸仲内战”宣告全面公开并升级。


  贸仲委专家委员、美国德杰(Dechert)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陶景洲认为,无论对于贸仲委还是两分会而言,上述事件都会造成严重伤害,导致他们的部分裁决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当事人为了规避风险,可能不再选择任何一家进行仲裁。


  这一看法,也得到了部分外贸界人士的确认,他们告诉财新记者,或将部分案件转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历史纠葛


  在贸仲上海和贸仲华南看来,他们并不是在“闹独立”,相反,是“北京”打破了此前“彼此独立”的历史事实。而据财新记者的了解,这段公案的发生,也和此前政府在仲裁领域的行政管制不无关系。


  所谓仲裁,本是区别于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一般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


  远古时,村庄中遇到纠纷则请年长者决断,即被视为仲裁最早的起源。至今,仲裁已由一种单纯民间的私力救济方法,成为现代国家所承认或规定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仲裁裁决赋予了法律效力。按照国际惯例,仲裁机构是非盈利性质,为非官方、非垄断、独立的民间法律服务机构。


  但在1994年《仲裁法》出台前,有权审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国内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为贸促会)设立的贸仲委和“海仲”(全称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前者占据了涉外仲裁的大部分份额。


  1982年,基于解决当地涉外贸易纠纷案件的需要,深圳市政府找到贸促会,要求在当地设立一个涉外仲裁机构。当年,贸促会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外交部向国务院上报请示,“拟由贸促会在深圳特区设立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前身——编者注)的分会”。经国务院同意后,贸促会行文批复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次年,贸仲委深圳办事处成立,1989年改名为深圳分会,2004年改名为贸仲华南。


  类似的,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也在1987年行文通知上海市外经贸委,“责成市贸促分会着手筹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工作,并上报中国贸促会转报国务院审批”。1988年,该申请获批。根据当时上海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上海仲裁分会行政上隶属于贸促会上海分会(不定级别),并受其管理;经济上为独立核算的事业性单位,并要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该会对外是独立的民间仲裁机构,即在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下独立办案”。


  贸仲委认为,上述官方文件足以证明,贸仲华南和贸仲上海皆为贸仲委的下设派出机构,而非独立仲裁机构。


  但两分会则主张,两分会均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在设立过程中,都由地方政府而非贸促会主导,在钱、财、物方面,与贸仲委始终独立;1994年之前,三地分别使用各自的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这些都说明,在实际运作层面,两分会并非“派出机构”。


  在这种“名实不符”关系当中,三地始终维持着一种有合作也有竞争的历史默契。然而从2009年开始,当贸仲委尝试修改《仲裁规则》和章程时,其“统一”意图遭遇两分会抵制,冲突由此产生,并于今年最终爆发。


  一位接近贸仲委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1994年《仲裁法》通过之后,在法律层面上,贸仲委已经失去了对于涉外案件的垄断资格,两分会走向“独立”少了法律障碍。事实上,两分会也已经分别在上海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司法厅依照《仲裁法》进行了登记。


  由于两分会在成立和运作过程中,都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相较上海、广东两地政府,贸仲委的主管部门贸促会只是一个副部级的官办群团部门,想单方面打破平衡,恐难成功。例如,2010年深圳市政府和广东省司法厅就已批准贸仲华南同时启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独立”的伏笔早已埋下。只是今年冲突爆发后,才正式揭牌。多位仲裁界人士都认为,贸仲内战的终结,恐怕需要国家更高层面的介入调停。


  民间化艰难


  “内战”爆发,无疑是贸仲委继2006年腐败案后遭遇的最大危机。作为国内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这场危机也折射出当前中国仲裁民间化过程中的艰难处境。


  2011年,贸仲委新受理仲裁案件总计1435件,平均每件争议标的1093万元,其中涉外案件470件。就案件数量和标的总额而言,同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等知名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早已毫不逊色。但在国际认可度方面,依然存在很大差距。


  “贸仲受理的涉外案件,基本都包含着一定的中国因素,当争议双方都和中国无关时,一般不会选择贸仲。但提交到斯德哥尔摩和巴黎的案件,很多都和瑞典或法国关系不大。这说明,我们基本上还只是个地区性的仲裁机构。”一位法律专家如是告诉财新记者。


  和其他国际仲裁中心相比,贸仲委的裁决通常较快,常常六个月内就能结案,有时上千页材料的案件,开庭只需两小时即告结束。在一些国外律师和企业看来,这不免有些草率。而其裁决的独立性,也受到担心。


  上述情况,与贸仲委属于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无关系。多位仲裁员都告诉财新记者,在贸仲委担任仲裁员,每个案件的收入通常只有数千,首席仲裁员才能勉强过万。和国外仲裁员每案动辄数万美金的收入相比,仲裁员根本不可能以此谋生,基本都是兼职,将其视为一项荣誉,全凭责任感进行审理。在此情况下,审理的节奏自然较快。与此相对的是,贸仲委每年上缴国家财政的金额基本都在1亿元以上。


  此前,在实际操作中,贸仲委一度从每个案子单独抽取约1万元作为办案费,建立“小金库”,据传用于贸仲委内部的奖金发放。贸仲委前任秘书长王生长,即因此事被控“私分国有资产”,并于2006年被批捕。


  最终,王生长又被认定受贿9万元,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作为国际知名仲裁专家,王生长曾经在“百事仲裁风波”中担任仲裁员,就四川百事和百事可乐的合同纠纷,裁定百事可乐胜诉,引发四川省国资委的强烈抗议。其被判入狱,也一度在国际仲裁界引发风波,被认为是中国仲裁不独立的例证。


  诸多仲裁界人士担心,本次贸仲“内战”,或将成为另一口实,对于中国涉外仲裁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这种担心,已在实务领域初露端倪。


  一家上海外贸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财新记者,2009年时,他们的一个案子曾在贸仲上海申请仲裁。但在贸仲上海受理之后,就同一案件,对方企业跑去北京的贸仲委申请仲裁,虽然明显违反“一案不两裁”的原则,竟然被受理。开始时,两地贸仲的态度明显不同,很可能出现一胜一负的两个结果。最终,经贸仲委协调,两地裁决几乎一致。


  据办案律师介绍,类似案件之前也有发生,引发业界对贸仲裁决效力和独立性的质疑。


  多位仲裁界人士都认为,贸仲“内战”的爆发,根源可归咎于中国仲裁机构长期存在的行政化问题。


  就贸仲委而言,以上级对下级的态度对待两个历史关系复杂的地方分会,未免忽略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特征,其对仲裁规则的修订,也涉嫌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侵犯。而两分会抗争的底气,更多的是依仗地方政府的支持,在《仲裁法》确立的“民间化”原则方面,也未必落实得更多。


  “即便作为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贸仲委依然很难成为中国当前司法环境中的一片绿洲。”一位仲裁界资深人士评价道。


  在他看来,从法院对仲裁裁定的效力认定、政府对仲裁的支持等方面来看,中国依然可以被归为“对仲裁不太友好的国家”之列。


  因此,民间化固然不失为解决本次贸仲内战,进而提高其国际声誉的一条明径。但在国家整体的法治和司法环境制约下,这条路艰难依旧。

 

 

 

 

 

 

 

 

 

 

 


 

责任编辑: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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